本文之題目係論易刑制度,結構分為緒論、刑罰的意義及其理論、易刑制度之發展-兼以日本與德國為例、我國現行易刑制度及其缺失探討,以及最後的結論與建議。我國自2005年以降,刑事政策採寬嚴並進的方向,對於犯罪情狀較輕的犯罪行為人,透過刑罰轉向制度來避免其落入機構內處遇,易刑制度的設計,即是前述制度的實踐,但不管在制度與實踐上卻仍然存有許多問題,亟待改進。 承前,易刑制度既為刑罰的轉向制度,則首先要討論的即是刑罰的意義及目的究竟為何?對此,本文認同綜合理論之中的分配說的看法,認為刑罰的目的並非只有一個,而應視情形對應不同的思想,同時參酌新社會防衛論關於人格具體化的想法,如此,方得使刑罰能給予犯罪行為人相對應的處置外,也能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現行刑罰重心在於自由刑與罰金刑,然卻各有利弊,因此,易刑處分即是要避免刑罰所可能產生之負面效果或有不能執行刑罰的情形,既能夠維繫犯罪行為人與社會之間的連結同時也較具經濟上效益。 另相較於我國,日本跟德國對於易刑制度的設計則採取截然不同的看法,也具有參考之價值。我國目前適用的易刑制度為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易服社會勞動,就易科罰金之部份,主要難題還是在於數罪並罰的情形該如何適用。另針對易服社會勞動的部份,在法規面上及執行面上,均有許多需要透過立法及修法去修正之處。至於易服勞役,本文認為基於迴避機構內處遇之理想,應予刪除。 末段,本文就現行制度提出數個建議:如緩刑的加強適用、修改現行罰金刑制度、擴大易科罰金的修正同時刪除易服勞役之規定,最後,增設易服社會勞動之專法,將易服社會勞動獨立出來並重新定位,同時賦予專業人員足夠的權限及人力來監督輔導勞動人,同時給予主動的輔導,讓犯罪行為人減少再犯之可能,使其得以順利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