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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民事責任-以律師之第三人責任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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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林健群(2013)。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民事責任〔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3.00076
劉懿德(2009)。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於證券交易法內功能定位與民事責任之研究─以會計師、律師、估價人員資訊揭露不實之責任為核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9.01748
蔡彥守(2008)。從律師的角色論證券詐欺之防制--以美國法為借鏡〔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8.00134
吳元曜(2007)。證券詐欺刑事責任之研究〔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07.02261
廖晨曦(2008)。證券交易法上之律師責任〔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02092008124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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