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因應2023年6月21日特殊教育法修正公布,並參考國際社會及國內醫療與特殊教育之現況,進行檢討修正,期間歷經數十場會議蒐集各界意見及凝聚共識,在確保法規延續性及穩定性之前提下,於2024年4月29日完成全法共26條之修正發布,鑑定基準異動之重點包含視覺障礙放寬至優眼視力0.4;聽覺障礙將4,000赫茲納入聽力值平均計算,並將單側聽損納入聽覺障礙;語言障礙之基準修正為語音異常、嗓音異常、語暢異常及發展性語言異常。另增訂重新評估應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及具特殊需求之資賦優異學生鑑定之合理調整規定。本文最後根據本次修法重點,提出修法後仍有待前進及障礙情形穩定者應避免頻繁鑑定等結論,並建議教育部應加強辦理研習並邀集各縣市凝聚共識,特殊教育鑑定應回歸最初意旨,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以及參考國際趨勢,作為持續朝向融合邁進之未來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