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蔡實宗於民國五十八年九月初,在臺南市崇安街一七五號樓上房間,對借住伊家未滿十四歲女子姜秀×(民國四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生)姦淫十餘次,經姜秀×之父姜金汗訴由屏東警察分局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上訴人蔡實宗對於上開事實,雖不可否認,但以當時不知姜女年未滿十四歲爲辯解,以否認準強姦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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