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法雖然在法律屬性上係所謂程式法,但是程式法並非均不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而且我國民法總則施行法確實亦包含許多實體規定(關於外國人及外國法人),故其中仍不乏值得法學界重視之原則與問題。例如關於外國人之規定,除應改置國際私法或民法總則之中,更應大幅度現代化,放棄傳統的認許制度;再者,法院並不適合爲非營利社團與財團之登記機關,應改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貫化作業,即由其辦理許可之審查與登記。最後,在民法各篇分編施行已成歷史過往的現在,應考慮將本施行法與民法其他四篇之施行法合併爲單一之民法施行法,以便建立體系完整之法律範疇。 本文在回顧民法總則施行法適用之歷史的過程亦體認到,不同法律制度的過渡中應以有效保護系爭人民(不問其國籍)之私權利爲最高指導原則,而將政治的歸政治,人民的私權利歸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