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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訴法於二○○○年修正時,一方面放寬訴變更、追加之限制,增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無確認利益,而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者,原告亦得爲訴之變更、追加,一方面加重法官有關訴變更、追加之闡明義務,增訂:依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官應闡明之;於七述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法官認其無確認利益而得提起他訴者,亦應闡明之。增訂前者之目的在於,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避免當事人就同一訴訟資料另行起訴,而浪費法院及當事人之勞力、時間、費用,以維持訴訟經濟及保護程序利益,故應從訴訟法之觀點就該等新增事由爲目的性解釋、運用,始合乎擴張訴變更、追加制度之立法旨趣。增訂後者之目的在於,便利當事人得使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使程序制度之利用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及程序利益保護原則,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故應認爲加重法官之闡明義務,係要求其協力當事人,提供有關訴變更、追加之資訊,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適時賦予追求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平衡兩者之機會。於法官闡明之後,當事人仍得自主決定爲訴變更、追加與否,既未影響其程序主體地位,且因合併審判之權利受到充分保障,更加伸展其程序主體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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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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