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60.79.109.191
  • 會議論文

我國家事法庭辦理家庭暴力案件調解現況及其困境之研究

摘要


家事調解制度係藉由專責的家事法庭或家庭裁判所,以調解家庭紛爭為目的的制度。期望透過調解,協助爭訟雙方平心靜氣坐下來協談,以解決衝突的合作過程。為妥善處理家事紛爭,世界許多先進國家均有其獨特的家事審判制度,希望在尊重個人尊嚴及兩性平等的原則下,圓滿解決家事紛爭。其中,家事調解制度往往是家事審判制度的重要一環。但如當事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在調解制度的設計上往往需要考慮「權力」的運作問題。由於雙方當事人並無對等權力,加害人通常不會與被害人合作,被害人在加害人的脅迫下則很難有自由選擇權,往往作出不利於己的讓步。故而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例外情形,否則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原則上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這並非意味涉及暴力的家事事件不得調解,而是強調需有更為完善的調解制度來妥善處理此類事件。在台灣地區,司法院考量家事調解在解決家事事件的重要性,為使家事事件經由調解程序解決家庭成員間的糾紛,進而達到以替代性解決訟爭方式,圓融處理家事紛爭的目的,除於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地方法院實施家事事件調解試行要點」,初期試辦的地方法院有六所,第二年擴大試辦法院至十所外,並於今(二○○八)年訂定「地方法院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將實施範圍擴及至所有地方法院。鑒於國內已有愈來愈多的地方法院嘗試推行家事調解制度,但至今卻未形塑固定的調解模式,而針對涉及暴力的家事事件調解模式之相關研究更是付諸闕如。因此,有許多議題頗值得吾人關注,諸如:在涉及暴力的家事調解事件中,制度應該如何設計,才能避免弱勢的一方遭受二度傷害,並確保其權益?目前地方法院所推動的涉及暴力之家事調解制度,其推動現況與成效如何?面臨哪些困境?如何克服這些問題?面對家事事件逐年上升,而現階段我國政府又面臨財政預算嚴重不足,法院的組織員額恐無法因家事事件增加,而增加所需人員,因此愈顯調解制度之重要性。故而本研究乃於二○○六年十二月至二○○七年二月止針對十個試辦家事調解制度法院實際參與調解工作的法官進行深度訪談工作,藉以瞭解目前地方法院推動家事調解機制之現況與成效、當事人互動存有暴力現象的家事事件應該如何進行調解方能確保弱勢一方的權益,以及目前實務上在進行家事事件調解時所面臨之問題。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