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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預立指示及倫理考量

Advance Directives and Ethical Considerations

摘要


「預立指示」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倫理問題,至今美國50州已通過立法,由聯邦政府要求醫院將「預立指示」列入入院過程中之一部分。所謂「預立指示」包括「生預囑」及「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兩部分,不同於預立遺囑,前者為當事人未死亡前已生效,後者為當事人往生後才生效。所謂預立指示是人有行為能力時,能為自己未來所希望獲得的醫療措施預先指示或說明的文件,要有兩位見證人簽署以及立願書本人簽署。由於美國加州已通過「自然死亡法案」及美國聯邦政府制定「病人自決法案」,具有合法性,但在執行過程中,也不斷有爭議,我們要瞭解執行中如醫師非主要角色、護理人員知識缺乏、病人的態度雖較偏正向,但真正完成簽署文件還有些困難,以髼為我們推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參考。而「預立指示」是一件很複雜的倫理議題,不但與真相告知、知情同意、不予與撤除維生治療以及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等議題息息相關;從倫理上的考量也與自主原則、施益原則、不傷害原則及誠實規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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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曲幗敏(2011)。簽署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癌症病人照顧者家屬的 感受與其相關因素之探討〔碩士論文,臺北醫學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31/TMU.2011.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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