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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作物中農藥殘留最高容許量之訂定方法

摘要


食用作物中農藥之殘留為一般消費者所關心之問題。為確保食用作物上之農藥殘量在安全範圍之內,應積極研擬各種農藥在不同作物上可容許殘留之含量,以作為評估安全之標準。 標準之訂定各國因國情之不同而異,但一般來說,農藥在不同作物上之最高殘留容許含量標準(簡稱容許量)之訂定必需具備下述三種資料: 1.各種農藥使用後在田間作物上之實際殘留變化之情形。 2.國民對各種農藥之每日最高可攝取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簡稱ADI)。 3.各類農作物每人每日平均取食量。 然後再考慮作物病蟲實際發生之情形、防治之需要,該農藥使用之作物種類範圍,而訂定容許量。 本省現已由政府推廣使用之農藥,其在推廣使用之對象作物上之田間實際殘留量資料,農藥所都必需在該藥正式推廣前從事田間殘量試驗而得。自民國64年以來已有170餘種農藥在不同作物上之田間實際殘留量資料,且此項資料之製備每年仍在繼續進行之中。 農藥每日可接受攝取量(ADI)則由經由不同之生化試驗及慢性毒理試驗資料換算而來,農藥所自民國64年以來收集有近二百種農藥之ADI值。由ADI值可換算每人每日最高可允許之攝取量(Maximum Permissive Intake 簡稱MPI)。而MPI一方面可以製訂容許量,一方面可用以限制同一農藥使用作物之範圍。 由於對消費者而言,農藥是藉由食用作物而進入體內故每一種作物每人每日之取食量也必需瞭解,為便於研擬標準,農藥所根據農藥在農作物上造成殘留量之情形,以及農作物之食用習慣,而將農作物分為16類。自民國64年以來每日每人平均取食各類農作物之量都有調查紀錄。 有了上述資料即可研擬農藥在不同作物上之容許量,現已擬定一百餘種農藥在不同作物上之容許量。根據本方法研訂之容許量不但考慮到衡量食用作物中農藥殘量之安全性,一方面也考慮到實際上植物保護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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