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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

摘要


當圈內發生「衛爾康大火」事件,政界、司法界、學界對本案行政官員有無涉及違法失職等情,掀起熱烈地討論,由於本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將來法院之判決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調查結論,將倍受各界矚目。基本上來說,「衛爾康大火」條屬於典型的「行政不作為」之案例,在國外因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使人民之權利或自由遭受侵害而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例很多,故不論是司法判例、學者專家之見解,對行政不作為之違法定義、要件及判斷基準之界定,均有明確具體可遵循之標準。反觀國內正對「衛爾康大火」的違失及請求國家賠價之定位問題,爭論不止。有鑑於此,本文遂列舉鄰近國家日本對行政不作為請求國家賠償的司法判解之立場,作為本文主要立論依據,並從「不作為的違法概念」之問題著手去探討「國家賠償法的違法涵義」,其中包含各國請求國家賠償之責任要件;認定國家賠償法所稱「違法」的新見解,「違法」與「過失」的一元論及二元論之學說動向、「結果違法說」與「行為違法說」之對立等,並進一步討論構成「公務員不作為的違法性」問題、「裁量權收縮論」之沿革與適用領域,同時歸納行政不作為」之違法類型、請求國家賠償之訴訟判例及裁量權收縮之要件等等,以比較研究之立場提出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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