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對康德所提出的隱喻進行了考察,以闡明我們的心靈是如何獲得關於事實的知識,並從而闡明我們應當以何種方法去產生新的形上學。法官只要向證人提出一些由他自己所設計的問題,就能成功地知道法律的真相。由此康德得出結論說,理性從自然中所學到的只是她自己放入到自然中去的東西。現在的問題在於闡明人類知識中的主動的、創造的因素如何與接受的因素相互參照。康德最初是承認這兩個因素的互補性的,但是由於他沒有能夠明確地把握住悟性之預期的、建構性的功能以及隨後的批判的、反思的功能(這導致判斷)之間的真實區別,所以他的終結是片面地以第一因素為優勢。其結果是認識與存在觀念論的詮釋,由此便生了第一批判。就是他後來的嘗試也不能打破這種僵局。這不僅要求從根本上修正感覺論的直觀原理的看法,而且還要求承認,理智的動力是與真實相關的,雖然為認識它需要經驗的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