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無法將J ohn Finnis的新自然法理論理解成新士林哲學或新多瑪斯學主義。既然如此,Finnis的新自然法理論仍然得以作為天主教社會理論的基礎嗎?為了解答這個問題,本文首先處理Finnis的新自然法與傳統自然法理論的不同之處。其次,筆者將鋪陳Finnis如何透過「人類善的基本形式」與「實踐可理性程度的基本要求」來重構自然法理論。最後,筆者將回答「Finnis的新自然法理論是否得以作為基督宗教社會理論的基礎呢?」這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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