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討美國反托拉斯執行組織及其功能之運作。美國反托拉斯政策之執行,主要係根據休曼法、克萊登法,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等三大聯邦反托拉斯法規。美國反托拉斯法之公共執行,由兩大政府機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及聯邦貿易委員會)共同負責;私人執行則由受到反托拉斯損害的個人委託「反托拉斯律師團」的律師,進行其訴訟。文中除了分別闡述反托拉斯署,聯邦貿易委員會、以及私人執行的訴訟之差異,以及法院衡平權限之運用,予以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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