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稅與酒品健康捐的課徵皆可為政府達成增加財政收入、降低飲酒負面外部性的政策效益,但這類政策工具的運用,則應先釐清其政策目的與原因,並在「最適稅率」與「課徵方式」上平衡其政策效益及政策所產生的負面外部性。而政策工具的配套上仍須回到酒品飲用者的行為面著手,並形成社會大眾的約束力,才能更進一步地抑制飲酒的負面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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