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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我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之變革與展望

摘要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於2014年3月11日公告,使得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規更周延及完備。與先前「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之差別,除將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相關管理規定刪除外,主要修正重點包括:(一)界定感染性生物材料關聯之實體組織;(二)以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及生物毒素等感染性生物材料為管理重點;(三)明訂生物安全會組成人員及生物安全會專責人員資格;(四)修正生物安全第二等級實驗室之安全設備要求;(五)建立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及生物毒素等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異常通報機制;(六)訂定感染性生物材料運送之三層包裝規定;(七)賦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生物安全管理權責;(八)修訂實驗室人員醫學監測及教育訓練規定。為使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符合國際趨勢,將遵循世界衛生組織於2012年公布「2012年至2016年實驗室生物風險管理策略框架行動」之文件,逐步推動我國實驗室導入生物風險管理系統之政策,落實設置單位及其生物安全會自主管理能力,保障我國實驗室工作人員之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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