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實施,進一步宣告我國電信市場開放競爭,業者即可自由參進與退出市場。鑒於行動通信市場中,新事業參進成本高度,主要決定於網路建設成本與無線頻率資源取得成本,為觀察國內最近兩起電信事業合併申請案,本文爰引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曾經核准兩個石油販賣業者結合案件,並採取比較我國電信申請案件獲准前、後,國內行動通信產業組織之市場結構,企業行為與市場績效等分析方式,探討事業合併對我國電信市場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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