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有營利事業之定義規定,惟其概念仍有待補充。營利事業之構成要件要素,有「組織性」、「營利性」、「持續性」及「獨立性」。由營利事業之構成要件要素檢證,若干關於營利事業認定之實務見解,有待商榷。教育、文化、慈善。公益機關或團體不符免稅標準,應增訂擬制規定,視為營利事業,方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俾符法理。又所得稅法關於「固定營業場所」之定義規定,亦需檢討,俾能與營利事業概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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