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係社會之弱勢族群,其生活照顧與財產管理均易產生問題,有賴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適當協助。立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其中第四十三條明訂須為身心障礙者建立信託制度,然而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尚無具體措施付諸實行。有鑑於此,本論文擬探討如何建構台北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本論文首先闡述信託法原理,接著分析日本、美國、英國老人與身心障礙者之財產管理制度。本文認為財產信託制度之規劃,應分為自願信託與非自願信託兩方面來考量。在自願信託,主管機關應扮演一協助之角色,包括倡導制度建立、提供諮詢服務,及媒合契約訂立。而關於非自願信託,因牽涉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規範始為妥適。且主管機關不得逕行處分信託財產,應聲請法院以裁定為之;於時效急迫之情形,得由主管機關指派社福機構向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