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全部係採屬地主義,營利事業所得稅亦有部份係採屬地主義,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區別辨認,乃實施屬地主義之前提條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準據,規定於所得稅法第八條。本文針對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各類所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認定準據,逐一詳予說明其規定內容,進而探討其規定之妥適性,並提出若干修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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