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類發展假定作為前提,因此人類必須要不斷地尋求發展,甚至是最有效率的發展途徑。而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機制的一環,也必須有助於人類文明之發展。而如何尋求有效的發展途徑,必須經由人類理性的評估才行。在我國,評估一個法律是否具有促進文明發展之正效性的標準就是比例原則,但是此一概念充滿過多的不確定性,因此在實際操作上充滿著裁判者的恣意,欠缺科學化的論理過程。而由於新發展的法律經濟分析技術,避開了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糾纏,可以用較為客觀之經濟效率來評價法律制度之優劣。因此,雖然尚不能取代比例原則之地位,但是可以作為比例原則判準之前標準。亦即,若一套法律制度,不符合經濟效益分析則一定不符合比例原則;但是若已經符合了經濟效益分析,由於仍有許多其他的價值因素需要考慮,因此而不一定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