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特定法律規範是否為保護規範,乃是決定主管機關在此是否有所謂的第三人職務義務的依據。倘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違背該義務,則受有侵害之人民可據此請求國家賠償。對此,銀行法就其立法目的而言,除了確保金融機構運作正常,藉此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外,並兼具保障銀行客戶的功用。這樣的法律規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七○年代將其認定為保護規範。聯邦政府為了避免國家賠償範圍的擴大,因此,於銀行法當中明定,金融監理僅基於公共利益而為。但這樣的作法,卻引起了違反基本法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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