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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論德國民法上之消費者借貸契約

摘要


消費者以借款方式支付消費款項,在現代之消費生活已屬常見。然而,消費者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消費全額款項後,如果商家經營不善倒閉,或者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存有瑕疵時,消費者仍然必須繼續清償借款,而無法提出任何抗辯拒絕給付。近來佳○健身房、巔○電信公司、亞○山大健身會館所衍生之問題,即屬適例。而金融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固然於事故發生後,出面為消費者爭取權益,然此種以行政命令或規勸之方式要求金融機構配合辦理,實無法全盤解決因消費與借貸行為相互結合後而所衍生層出不窮的爭議。而因我國民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條文規定,已無法滿足日漸複雜的交易型態,要求修法之聲浪亦隨之而起。參酌德國民法於2002年施行之新民法,已將消費借貸契約之內涵予以大幅更動,並另規定適用於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消費者借貸契約,且針對消費與借貸結合之交易型態予以特別規定,其中有關消費借貸契約之要式規定、消費者不附理由之撤回權,以及結合契約之引介,使得消費者於締結消費者借貸契約前、後,均得享有完整的保障。此等法制極具參考價值,足以做為我國將來修法之借鏡。是以,本文對於德國民法上之消費者借貸契約予以初步介紹,並就對我國法制屬於創新之「結合契約」制度予以深入說明其內涵與標準,以期引起更多的討論,促進我國消費者貸款法制之革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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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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