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事程序制度於戰後,作了相當幅度的變革,不但將職權進行原則修正為當事人進行原則,並引進美式訴自制度。在訴因制度下的法院,法律適用權限受到限縮,是於審理案件時,因須對事實為「擇一認定」,而有變更法條適用者,必先踐行變更訴因程序,否則法院逕行變更起訴法條,作成之判決將被視為係逸脫訴因認定判決。然日本札幌高等裁判所昭和61年3月24日違反道路交通法、遺棄屍體案件判決,試圖變更法條適用與變更訴因間,尋找出折衝地帶,並在起訴事實同一性的範圍,操作變更法條適用,以調和訴因制度與實定法制之衝突,避免形成「罪疑唯輕原則」利益保障過度之結果,提供不同構成要件間擇一認定的爭議,另一種思考的方向,確實頗值參考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