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院在相互認可民事裁判上已經取得很大的成績,但是在認可範園、認可條件和程序、以及認可後的效力等問題上還存在許多需要檢討之處。認可範圍上,主要涉及台灣法院對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的認可問題,大量的民事調解書不被認可影響到了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增加了不必要的訴訟。在認可條件和程序上,關於申請主體、專屬管轄審查、公示送達審查等問題,也存在需要檢討之處,本文分別予以指出並試圖提出完善建議。在認可效力上,台灣法院只承認大陸判決認可後作為執行名義,卻未能承認既判力,該做法缺乏依據,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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