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後,其身體器官如果尚可使用,基於死者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決定權,得捐贈給需要的人,遺愛人間。惟捐贈者少,需求者眾,故前衛生署長曾建議立法政策宜改為「沒說不,即同意」。換言之,我國屍體器官捐賠的法制,可能從現在「以書面明示同意捐贈」改為「以書面明示拒絕捐贈」。此外,我國自2010年重新執行死刑後,死刑犯之器官捐贈再度成為媒體正面宣揚的話題,然而我國目前死刑執行方式無法進行腦死判定,且死刑犯意思表示之任意性亦令人質疑。雖然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於屍體器官移植之死亡判定及意思表示已有規範,不過相關規定仍有改進的空間。本文經探討腦死判定程序、死者生前同意及親屬同意等相關規定後,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