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內容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遺囑人去世後,只能根據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進行判斷。海峽兩岸法律都對遺囑形式作出明確規定,不同之處可相互借鑒,取長補短。然而,有些法律規定過於「僵化」,落後於社會現實。不少遺囑因欠缺某個形式要件而被認定為無效,這往往會違背遺囑人的意願,錯誤的處分和安排了遺囑人的遺產和事務。因此,司法實踐中,有必要「軟化」法律關於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對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或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遺囑形式,在綜合分析案情和準確判斷證據的基礎上,可認定為有效的遺囑,以利於保障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