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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由實務見解探討我國應用美術之著作權保護-以美國實務見解為啟示

摘要


美術著作並可主要分為純粹美術著作及應用美術著作二大類。純粹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之保護,主要保因純粹美術著作之特徵,乃是其係純粹基於美學上目的而創作之作品。而應用美術有其商業性的、大量製造的性質,會不會妨害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除此之外可能會與專制權保護相互重疊之處,這正是應用美術就著作權保護最重要需要探討之處。我國實務見解著眼於有實用性、大量生產之美術作品為工業產品,透過專利權保護即可而不用透過著作權保護,認為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器製造可多量生產者,非單一之作品,而屬工業產品,即非屬美衛工藝品之美術著作。惟我國部分判決在平面美術著作立體化、商品化案件之個案判斷,將平面美術轉化為立體化、商品化應用美術之行為認定成「重製行為」或「改作行為」具有新的創意加入情形下即為「衍生著作」可見在平面美術著作立體化、商品化案件,我國法院卻又承認應用美術就著作權法著作物之適格性。為能避免上開見解之分歧以及加強應用美衛之著作權保護,期參考美國法制暨實務,以便釐清我圓就應用美術著作權保護實務問題之真正解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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