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第157條之1定義的內部人範圍,係仿自美國法,乃信賴關係理論的產物,除消息受領人外,其他各款內部人主要指基於特定身分、職業開係,獲悉公司內線消息之人。依據此一規範模式,獲悉重大外部消息者,若獲悉消息與其特定身分、職業關係之間並無關連,不僅無法適用條文的內部人規定,禁止其從事內線交易,影響所及,消息受領人規定亦無適用可能。本文以事先獲悉違的交割消息而賣出股票為例,指出現行內部人範圍的不足,並建議仿歐盟立法模式,在列舉規定之外,另新增概括規定,以解決規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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