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之試卷、評閱標準以及申論題之參考答案,在典試法第23條第1項的規定下,向來被認為是禁止閱覽或不得公開之背訊。在行政法院審判官務上,原告(應考人)向行政法院請求閱覽上開考試資訊,幾乎均被行政法院引據前揭典試法規定以及「判斷餘地」理論駁回。然而,行政法院駁回之論據是否具有說服力,似乎仍有商榷之餘地。對此,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的見解作為出發點,分析行政法院駁回之理由,並提出評論,俾供各界先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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