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我國刑法公然侮辱罪關「侮辱行為」之認定問題。相對於刑法排謗罪,於文獻上,對於公然侮辱罪的討論係較為不多,又即使對其有所著墨者,通常也僅止於保護法益層次或憲法層次言論自由之相關研究,因此,在現行法體制下,對於「侮辱行為」本身即有更進一步討論及研究之必要。基此,本文擬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69號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該兩則判決為觀察對象,並輔以語意、語境等語言學及心理學觀點對刑法公然侮辱罪中之「侮辱行為」作更進一步的內涵充實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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