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義」是操作刑法的核心原則。對於這個重要的概念,本文嘗吉式提出異於過去的見解;由廣義的角度,闡釋「罪刑法定主義」;罪和刑的決定,在「文字」上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之外,在「程序」上也必須受法律的節制。主要的理由,可以歸納為四點:第一,狹義的解釋,以刑法「文字」為限,不合邏輯。第二,刑事案件的處理和審理,除了《刑法》之外,還有「程序」;「罪刑法定」不可能只限於「文字」。第三,廣義的解釋,和習慣法國家「正當(法定)程序」的精神相呼應。第四,兼顧「程序」和「文字」,隱含權利結構穩定,正是社會典章制度的基本原理。一言以蔽之,狹義的解釋,是「罪刑法定」的低標;廣義的解釋,是「罪刑法定」的高標。由低標走向高標,是人類文明進展正常的軌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