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件紛爭種類何其多,爭端一旦發生,如全仰賴傳統法院途徑作為唯一解決之道,不但增加當事人間訟累、不利訴訟經濟,勝敗雙方所付出的時間、成本與訴訟之結果往往不相當,如能增加具有多元面向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作為解決爭議之選項,于以落實與推動,想必更能大為提升雙方當事人雙贏的機率。尤以現行全球化(Globalization)、區域化(Regionalization)之國際經貿環境,雙邊貿易合作關係無法單純仰賴內國法院之訴訟解決,而是須憑藉更布彈性與空間之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始能全面妥適的解決,其中調解制度即為一項妥當之機制。本文主要從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南度出發,以訴訟外調解機制為核心,分析我國訴訟外調解之現狀類型與相關規範。首先就調解制度本身特質與模式為概要說明,其次分析我國現行法定特殊爭議運用調解之規範,就其所採取之模式與效力,據以討論適當性。另一方面,就一般民商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間合意以調解作為解決爭端方式之類型,輔以我國與他國雙邊貿易協定之內容,最後討論兩岸簽署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中適用調解之方式與條款據以分析,探究我國現行就訴訟外調解制度之實踐有無其體、有效的落實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