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16.4.79
  • 期刊

論適航性之舉證-兼論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海商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Study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n Seaworthiness-Commentary on Taiwan High Court Civil Judgement Hai Shang Shan Geng (1) Zie No.2 (2011)

摘要


適航性為海上運送人之首要義務,其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船舶適航,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倘未盡此義務而致使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運送人究應如何證明其已盡適航性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現今為實務之困擾。現今國際社會採用國際安全管理規章,要求運送人就船舶應建立安全管理系統減少人為疏失所致之損害,並將依該系統運作之過程以文件化為紀錄,對於適航性之判斷暨舉證有重要之影響,可供我國法院審判實務做為適航性舉證標準,本文即就此加以探討。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中華海運研究協會(2004)。船舶與海運通訊。5
王肖卿(2009)。鹿特丹規則對於運送責任之影響。東吳法律學報。21(3),241-261。
司玉琢(2010)。海商法專論。中國:中國人民大學。
司玉琢編、李志文編(2009)。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與專題研究。北京:北京大學。
司玉琢編、韓立新編(2009)。鹿特丹規則研究。大連:大連海事大學。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