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刑事司法證明模式屬於「新法定證明模式」,強調證據鏈條形式上相互印證,遵循線形訴訟結構的單向思維,呈現「新整體主義證明」之端倪,可以概括為「以印證為中心的整體主義證明模式」。刑事司法證明模式與刑事訴訟模式存在共振關係,其生成邏輯未走出傳統訴訟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掙脫行政化與非專業化之束縛。借助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研究方法對刑事司法證明模式進行評價,可以在「活法」與「死法」間作出判斷,在「公正」與「效率」問作出抉擇。模式轉型之際,需要保持開放的話語姿態,但也不必以域外為樣本亦步亦趨,而應聚焦域內問題,建構「以證據裁判為主、自由心證為輔」的改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