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破產法申請企業重整之程序,原則限制債權人權利之行使,惟對於一些衍生性商品之債權人前曾賦于豁免暫停行使權利,此亦係造成雷曼破產事件問題加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故美國Dodd-Frank Act進行相關規範之改革,通過新法將問題機構財產移轉手指定機構進行有秩序的清算,並賦予接管人指定未平倉衍生性商品契約取得人與決定相關權益之權限。經檢視本國現行相關規定,目前本國法證券金融相關機構申請重整,並無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債權人仍得優先主張抵銷的規定,堪值肯定,而證券商部分主要以了結處理,期貨商部分以承受為主,惟考量衍生性商品交易的複雜性與繼續性,未來我們需要一個具有彈性的作法,以因應實際的需要,因此,建議我國相關事業處理增訂有關接管或相關的特別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