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制度因涉及土地之交換分合,可能造成參與重劃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等發生變動。若其等為抵押物而因市地重劃滅失,則如何透過抵押物物上代位之制度保障抵押權人,即屬課題。本文從民法抵押物物上代位制度之觀點,針對平均地權條例等辦理市地重劃相關規範加以探究,亦比較德國建設法典之有關規定,以檢討現行規範之內容是否妥適,期能貫徹抵押物物上代位制度保障抵押權人之目的,使其財產權於市地重劃過程中亦獲得尊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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