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條之1訂定後,不論學說見解或實務執行上多有所歧異,又以「代理權說」與「處分權說」為主要爭論,至今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對此爭議仍尚未有一致之見解,進而影響內政部101年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079號函釋之內容,而生禁止共有人為受讓人之解釋。本文特由土地法34條之1消滅共有關係而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整體有效利用之立法意皆出發,討論共有人為受讓人之情形,並由法理推論,認為共有人為受讓人無違背契約之對立性、無權制濫用及無涉代理權等問題,共有人亦具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受讓人資格,方符合法理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