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22.125.171
  • 期刊

行政訴訟事實審與法律審之界限-以德國財稅法之學說實務見解為中心

摘要


法律審的審查界限,似應回歸司法裁判之功能以及法律審之功能而定,司法裁判應以維護及實現個別案件正義為目標,如果事實審法院認事用法錯誤,法律審法院自應進行審查,並加以糾正。有關審查密度,在法律審法院負擔許可範圍內,如能進行更高密度之合法性審查,以維護人民權益。有關法律問題並應自己回答。但如涉及事實關係不明確時,由於法律審法院無法自行調查,自應發回由事實審法院重新調查事實,而不宜自行認定事實。尤其事實審法官對於訴訟案件作成有利於人民之事實認定與裁判時,如果法律審法院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違背法令或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時,則應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重為調查事實,容許當事人再行提出新事實證據證明其主張之事實,而不宜直接由法律審法院單憑卷內資料自行認定事實,而作成不利於人民之裁判。以謹守法律審之分際,並維護當事人之訴訟上聽審請求權,而使當事人在發回更審後之事實審程序中,對於該項不利於己之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於訴訟經濟原則,法律審法院得有條件的例外准予斟酌事實審法院所未發現而在裁判前已經存在之事實,甚至於可以斟酌裁判後情事變更之新事實,只要該等新事實明確,毋庸舉證證明,且不影響於他造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時,則為迅速追求公正裁判,即可斟酌之。

參考文獻


Eyermann, Erich、陳敏譯(2002)。德國行政法院法逐條釋義。臺北:司法院。
Larenz, Karl、陳愛娥譯(2008)。法學方法論。臺北:五南。
林騰鷂(2009)。行政訴訟法。臺北:三民。
吳庚(2011)。行政爭訟法論。臺北:自版。
徐瑞晃(2009)。行政訴訟法。臺北:五南。

被引用紀錄


陳恩白(2017)。我國進口貨物稅則分類及申報實務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4262
洪子涵(2017)。營業稅法上第39條第1項第3款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3553
王怡潔(2017)。我國非營利組織免納所得稅租稅優惠之探討─以美國內地稅法為借鏡〔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2900
鄭皓文(2016)。2012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評釋-以地方財政權保障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600416
林淑敏(2016)。論稅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行政救濟之探討〔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52564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