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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贈與他人之物的贈與契約並非有效-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評析

摘要


雖然通說認為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並認為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的無效而無效,更進一步認為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有效要件。然而所謂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的履行行為,買賣契約從發生到履行而消滅,為該買賣契約法律事實的全部,履行行為只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將買賣契約的一部與買賣契約的全部分別看待,違反對事物的正確認識,因而所衍生的理論違反常識,而無法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認為贈與房地的行為不生效力,不區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一概認為對處分權人不生效力,並認為受讓人無法取得所有權,對於採取債權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於標的物有處分權為限或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學界和實務界人士而言,將可作為提供檢討該見解周延性並進而修正或捨棄該理論的有利素材,而值得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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