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17條規定與有過失(與有責任)的損害分配,在理論及實論上具有重要性。本文闡述與有過失制度的建構原則及理論基礎,說明有過失的要件及法律效果,檢討與有過失適用對象及類推適用的問題。尤其是整理分析最高法院歷年關於與有過失的重要判例及判決,肯定其對與有過失制度的發展的重大貢獻。其最值商榷的是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224條的使用人須受債權人監督指揮,殆相當於民法第188條僱用人的概念。此項見解混淆民事責任體系,應有檢討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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