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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之先決問題-以保險業務員勞務契約性質認定為例

摘要


我國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採取雙軌制度,分別由普通法院以及行 政法院裁判,各有其裁判權範圍,在公法與私法交錯領域,二個不同裁判權法院,應當協調統合。尤其為維持整體法律秩序之統一性,公法與私法不應各自為政,而應彼此統合協調,統一在整體法律秩序之下,人民才能安定生活。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營業自由以及私法自治原則,有關私人間法律關係之形成,應尊重人民的自由決定。行政法院在對於公法上爭議進行裁判時,如涉及其「先決問題」之私法關係之爭議,固然可以自行認定,以提高訴訟經濟效能,但如果其裁判應以私法關係為準據時,仍應依法停止訴訟程序。倘若普通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已經對於該私法關係爭議,作成確定判決時,則為維持裁判統一,尊重普通法院之民事裁判權,並避免過度干預私法自治,以維持國家整體法律秩序之統一性,行政法院應受其拘束,不應以審判獨立為由,而為相反之認定。 對於有關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關係之適用範圍,普通法院確定判決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所持見解歧異,建議司法院應透過「統一解 釋」,加以解決。又對於行政訴訟之先決問題,如涉及民事法律關係之爭議,行政法院是否應受普通法院確定判決之拘束,建議司法院也應作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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