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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綱要資訊公開與正當行政程序之探討

摘要


教育部根據憲法、教育基本法所訂之教育目標,訂定各科目課程綱要,書商據此撰寫教科書,經教育部審定合格後,由學校選為老師授課與學生學習評量之參據。因此,課程綱要扮演連接國家教育目標、老師教學與學生學習的重要功能。臺灣歷經日本統治,國民政府自大陸退守來臺,實施戒嚴、解嚴與民主化,兩岸交流日益密切,臺灣歷史發展與認同更加錯綜複雜。歷史課綱紛爭不斷,特別是兩大政黨意識形態對立面對歷史各有不同詮釋。為了避免因政黨輪替而使歷史課綱淪為政爭工具,如何建立正當行政程序,從課綱審議組織、審議程序建立一個公開透明專業的審議機制是刻不容緩之事。本文針對2016年新修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43條之1,43條之2」課程審議會之組成、程序,分別檢視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同時釐清課綱法律性質與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擬稿」、「準備作業文件」,探討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225號判決等,對於正當行政程序之建構均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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