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持有公司過半或非過半股份之公股事業,縱然現實上普遍存在於我國交通、能源及金融等各產業領域。然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蘊含之行政公益拘束性原則及人民基本權保障理念思考,國家直接或間接投資民營事業,應恆以公共目的之達成為取向,始具正當性;單為增加公庫收入之創收目的所為之事業參與行為,並不具法之容許性。在公股管理面向上,主管機關行使公司法上所賦予之股東權利時,應仍受到公共目的之憲法框架拘束,難與私人股東之股權行使同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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