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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管契約對裁判分割的拘束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49號民事裁定評析

摘要


最高法院於本件裁定認為:「共有土地雖由共有人分管使用,然『共有人分管之事實狀態,不過為共有人定使用之暫時狀態,而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即係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是法院為裁判分割時,固宜顧及分管狀態』,但不得因此據為決定分割方法之唯一標準。」形式上雖然仍維持過去實務見解「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即係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在論理上有值得再商榷處,但於裁定理由增加「顧及分管狀態」與「符合土地之應有權利狀態」兩項決定分割方法的標準,使裁定理由已更加周延。本則裁定見解勢必對於學說和實務見解起帶頭作用,未來將使學者們在探討共有物分割時顧及分管契約的拘束力,並使實務上分割共有物的裁判在「顧及分管狀態」與「符合土地之應有權利狀態」兩項標準下得以更加周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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