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制訂擔保物權制度之後,雖形成「不動產擔保中心主義」,但由於其後經濟之發展,科技之驚人進步,法制之健全,動產、債權及其他無形資產之價值,水漲船高,擔保標的遂有多樣化之發展。且農、工、商業經營模式推陳出新,為因應社會經濟需求,各種新類型之擔保,例如浮動擔保、流動集合資產之讓與擔保、ABL融資、專案融資等沛然而來。擔保標的之特定性、擔保物權之從屬性、物權法定原則、公示方法、擔保物權之機能及實行方式等隨之因應調整,顯示物權法活法之生命力。產經之發展、金融市場之日新月異有如一隻無形的手,成為推動擔保物權發展巨大重要之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