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訊科技的日新月異與網際網路的發達,數位內容產業已成為本世紀最具發展潛力的產業。就產業價值連而論,網路服務業者是下游支援產業之一,其經營策略和發展與上游核心產業息息相關,而P2P傳輸架構係近年來網路服務業者所採取最「夯」的行銷模式之一,但也產生侵害上游核心產業之著作財產權與其授權的爭議,相關案例國內外屢見不鮮,我國則有ezPeer與Kuro兩案。此外其他非採用P2P傳輸架構的合法網路服務業者,如iMUSIC與iTunes雖採取科技保護措施、避免數位內容不當重製或散布,但仍遭遇相同的經營困境;若上游核心產業逕自跨足下游支援產業之經營,恐有妨礙市場競爭秩序之虞,於是相關爭議下所衍生出的管理意涵值得重視。2007年著作權法的修正未就前揭數位時代網路服務業者所遭遇的困境加以解決,採取刑罰科責的管理方式並非長久之道,其爭點在著作財產權授權之管理制度出現了問題,絕非是P2P傳輸架構的應用。準此,惟有修法解決著作財產權的管理機制,方能建構優質的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