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係規範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前應遵行一定程序之法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莫不致力於將行政程序法典化,使各行政機關於行政行為之際,均能遵循一定之公正、透明之程序,並使人民易於瞭解。
因為人性是易於錯誤的,及可能因為偏見或特別利益等不可捉摸的心理因素而影響判斷,為求客觀、理性、公正的決定起見,必須有程序法的規制,用以創造團體意識及尊重人性尊嚴。行政程序法係行政權行使手續的通則性法律,是陽光法案的底層基礎,亦為我國行政民主化奠定堅強的基礎,相信其對國民權利的保障及對專制濫權的防止,有莫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