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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資本衡量及資本標準國際統合」報告,奠定風險基準資本適足性之基礎。十多年後,該會又於1999年6月及2001年1月分別公佈「新式資本適足性架構」和「新式巴塞爾資本協定」兩篇報告,使得資本監理和風險管理邁向另一個嶄新的里程碑。根據2001 年的新式資本協定,資本適足性是建立於最低法定資本、監理覆審、市場紀律等三大互補支柱。第一支柱規定銀行承擔信用、作業,及市場等風險所需的最低法定資本。第二支柱強調監理覆審的重要性,並提出覆審四項關鍵原則。第三支柱提出公開揭露的規定與建議,以發揮市場紀律功能。鑒於資本適足性及風險管理之重要性,本文乃摘述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新式資本協定,供國人參考。新式巴塞爾資本協定預計於2005 年實施,在努力健全金融體制與邁向國際化之際,國內金融機構宜及早準備,以達成新的國際監理標準或規範。

被引用紀錄


周蘭瑜(2016)。壽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之探討 -以作業風險為例〔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6.00158
蔚中傑(2009)。論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管理機制〔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09.00426
鍾君宇(2008)。BASEL Ⅱ對銀行資本適足性要求及監管之研究分析─以香港與台灣為例〔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08.00030
姚宗熙(2007)。日本金融集團之研究—以三菱東京和UFJ金融合併為中心—〔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07.00018
杜信光(2006)。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本國銀行業作業風險之影響研究-以C銀行為例〔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06.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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