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資本衡量及資本標準國際統合」報告,奠定風險基準資本適足性之基礎。十多年後,該會又於1999年6月及2001年1月分別公佈「新式資本適足性架構」和「新式巴塞爾資本協定」兩篇報告,使得資本監理和風險管理邁向另一個嶄新的里程碑。根據2001 年的新式資本協定,資本適足性是建立於最低法定資本、監理覆審、市場紀律等三大互補支柱。第一支柱規定銀行承擔信用、作業,及市場等風險所需的最低法定資本。第二支柱強調監理覆審的重要性,並提出覆審四項關鍵原則。第三支柱提出公開揭露的規定與建議,以發揮市場紀律功能。鑒於資本適足性及風險管理之重要性,本文乃摘述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的新式資本協定,供國人參考。新式巴塞爾資本協定預計於2005 年實施,在努力健全金融體制與邁向國際化之際,國內金融機構宜及早準備,以達成新的國際監理標準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