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連串由於財報不實所引發公司醜聞,凸顯公司以股份或選擇權為報酬之侷限性。本文擬由廠商起源、決策權利順序觀點,探討員工入股正當性。以廠商起源言,員工入股或有疑義:經理人有極強動機使用成本較低(利用會計師美化財報)方式使股價上揚,但此舉卻有使股東與經理人間產生利益衝突之虞。其次,由於對公司營運資訊獲知與對公司長短期利潤之期待間,存在相對關係,因此限制經理人對股份所有權行使或有其正當性。 在我國實務方面,首先員工分紅之強制規定應否存在值得探討。其次,目前「公司法」對於員工有償取得股份之處分有所限制,而無償取得股份則否,此規範是否合理得當,宜再加考量。再者,認股權認列方式,所得稅制所得認定與處分時點間,若持有人於取得股份當年即時處分,似不宜以面額為所得額,而應設置配套機制。最後,就公司治理而言,若欲使獨立董監確實發揮效果,則獨立董監責任報酬間,應有相對應之結構。然充分資訊揭露與投資人明智抉擇,誠乃資本市場機制完善運作關鍵。是以社會公益與資訊公平,實為主管機關擘劃制度時應考量之重要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