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在我國誕生,也促成相關會計公報33號之公布。如同法律制度及交易架構之參照,33號公報以IAS 39及FASB 140公報為藍本,在會計處理上同樣是移植國外實務與經驗。33號公報以金融資產之除列為重點,除列之條件,視移轉人對移轉資產是否喪失控制而定,包括资產隔離、對受讓人權利之限制及移轉人之買回權利及義務。在除列之會計處理方面,出售部分、保留權利及新資產或新負債,均應分別處理,其中可能包括次順位受益證券及服務資產(負債)等之交易。此外,在證券化交易之附註揭露方面,33號公報亦有相當詳細之規定。 33號公報雖然取材自IAS 39及FASB 140,但因後兩者原本即有不同,且33號為簡化內容,在截長補短之情況下,造成其與IAS 39及FASB 140均各有若干差異,使業者在移植國外實務於國內時,可能須再配合我國會計公報之要求而略加調整。 最後,在實務應用上,若干可能遭遇之問題,如破產隔離之認定,次順位受益證券之續後衡量,移轉資產發生呆帳之處理,及特殊目的公司財務報表之合併等,均係創始機構(移轉人)所關切者。期由本文之探討,對各該問題之釐清及解決有所助益,以利證券化業務之推動。